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了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5月26日發布,2016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實施過渡期為2年,2016年6月1日前生產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繼續銷售至2018年5月31日。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
注:布藝毛絨類玩具、布藝工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箱包、背提包、傘、地毯、專業運動服等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產品類別
產品類別 |
年齡 |
適用身高 |
嬰幼兒紡織產品 |
0<年齡≤36個月 |
身高≤100cm |
兒童紡織產品 |
3歲<年齡<7歲 |
100cm<女童身高≤155cm |
7歲≤年齡≤14歲 |
130cm<女童身高≤155cm 130cm<男童身高≤160cm |
兒童嬰幼兒童服裝上同時標注有適用年齡和身高時,應以年齡為主進行區分。
技術要求
織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面科、里科、附件所用織物應符合GB18401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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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濕摩擦色牢度/級 |
≥3(深色2-3)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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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mg/kg) |
鉛 |
≤90 |
-- |
-- |
鎘 |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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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苯二甲酸酯(%)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乙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丁基下基酯(BBP) |
≤1 |
-- |
-- |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酌(DIOP)、甲酸二辛脂(DNOP)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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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性能 |
1級(正常可燃性) |
b)特殊說明
嬰幼兒紡織產品不建議進行阻燃處理。如果進行阻燃處理,需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耐濕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
重金屬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指標為鉛、鎘總量占涂層或涂料質量的比值。
鄰苯二甲酸酯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
燃燒性能僅考核產品的外層面料;羊毛、腈綸、改性腈綸、錦綸、丙綸和聚酯纖維的純紡織物,以及由這些纖維混紡的織物不考核;單位面積質量大于90g/m²的織物不考核。
填充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纖維類和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18401中對應的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術指標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術要求需按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
填充物應符合產品上標注的安全類別要求。對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纖維類和羽絨羽毛類填充物可不考核,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附件的要求
a)嬰幼兒紡織產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嬰幼兒抓起咬住的各類附件抗拉強力應符合下表要求
附件的大尺寸(mm) |
抗拉強力(N) |
>6 |
≥70 |
3~6 |
≥50 |
≤3 |
-- |
對于大尺寸≤3mm,或者無法夾持(夾持時發生變形或損傷)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滌后的變化。 洗滌試驗: 檢查試樣上的每個附件,并詳細記錄附件在試樣上的初始狀態。 按照GB/T8629中的規定,采用A型洗衣機,40℃正常攪拌程序對試樣進行洗滌,懸掛晾干。 檢查洗滌后試樣上的每個附件,記錄冼滌后附件狀態。出現下列情況中的輕微變化、明顯變化或完全脫離時為不合格: —無變化; —有可忽略的變化:附件與初始狀態比較有微小變化,但仍牢固地附著在在試樣上; —有輕微變化:附件有輕微、可見的松動; —有明顯變化:附件或者織物明顯損壞; —完全脫離:附件從織物上完全脫離。 |
b)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附件不應存在可觸及的銳利尖端和銳利邊緣。
對于銳利尖端和銳利邊緣的判定,在試驗方法GB/T31702中有詳細描述
c)嬰幼兒及兒童服裝的繩帶要求應符合下表要求。
序號 |
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 |
7歲及以上兒童服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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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 |
頭部和頸部調整服裝尺寸的繩帶不應有自由端,其他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的自由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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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和頸部:當服裝平攤至大尺寸時不應有突出的繩圈,當服裝平攤至合適的穿著尺寸時突出的繩圈周長不應超過150mm;除肩帶和頸帶外,其他繩帶不應使用彈性繩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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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肩帶應是固定的、連續且無自由端的。肩帶上的裝飾性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的自由端或周長超過75mm的繩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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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且不應超出服裝底邊 |
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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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短袖袖子平攤至大尺寸時,袖門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75mm |
短袖袖子平攤至大尺寸時,袖口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14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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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腰帶外,背部不應有繩帶伸出或系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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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長袖袖口處的繩帶扣緊時應完全置于服裝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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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長至臀圍線以下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不應超出服裝下邊緣。長至腳踝處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應該完置于服裝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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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了第1項~第7項以外,服裝平攤至大尺寸時,伸出的繩帶長度不應超過14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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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繩帶的自由末端不允許打結或使用立體裝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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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兩端固定突出的繩圈的周長不應該超過75mm:平貼在服裝上的繩圈、(例如,串帶)其兩固還端的長度不應超過75mm |
以下產品不考核繩帶
——帽子、手套、圍嘴、圍裙、圍巾、睡袋、寶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裝產品。
——特定時間或場合穿著的舞臺演出服等非日常穿著的服裝
——不固定在服裝上與服裝搭配銷售的繩帶、領結、皮帶、吊帶褲等獨立的產品。
——服裝上完全可以可脫卸的、環繞腰部、且不宅于30mm的織物條帶(織物上無紐扣,其在下裝上使用物無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裝內部,穿著時不會外露的繩帶。
一般,具有一定長度,且長度之比大于2:1的被認為繩帶。
長度較短(長度不超過40mm)的纖維或紗線流蘇不作為繩帶。
拉鏈上的普通拉片不作為繩帶;拉鏈拉片上附著有一定長度的其他飾物(如袢帶)時視為繩帶,繩帶長度包括拉片的長度。
其他要求
a)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包裝中不應使用金屈針等銳利物。
b)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上不允許殘留金屬針等銳利物。
c)對于縫制在訂貼身穿脊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