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此外,GB18401的附錄A列出了不屬于本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
產品類型
嬰幼兒紡織產品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a)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根據指標要求程度分為A類、B類和C類,見下表。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級)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漬(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堿汗漬(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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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 |
- |
|
異味 |
無 |
無 |
無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b)特殊說明
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
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共24種,限量值≤20mg/kg。
異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經氣味。
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
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
特別提示
嬰幼兒及兒重紡織產品按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重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執行。不要用安全類別(A類、B類、C類)代替產品類型,也不要用產品類型代替安全類別。產品使用說明上要標明安全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