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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標識上要標注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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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 發布日期:2024-10-12 14:57:25【

服裝標識是生產企業對服裝質量特性和特征的說明,為向經銷者、消費者傳達服裝信息,幫助如何正確、安全使用服裝以及了解與之相關的性能、特性及質量狀況。服裝標識通常以以下方式傳達:

1. 產品包裝、吊牌、耐久性標簽等形式表達。

2. 以詞語、符號、圖示等信息表示。

服裝標識該怎么寫?仍有很多企業對此不明,以下就此問題進行說明,以供參考。

使用說明的內容

服裝使用說明的內容,通常來自以下三個部分:

1) GB/T 5296.4-2012規定的使用說明的內容;

2) 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說明的內容;

3) 產品標準的規定的使用說明的內容。

GB/T 5296.4-2012規定的使用說明的內容

對于服裝標識,通常基本要求依據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

GB/T 5296.4-2012規定的使用說明內容共包含以下8項: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產品名稱

產品號型和規格

纖維成分及含量

維護方法

執行的產品標準

安全類別

使用和貯藏注意事項(注意前7項必須標準)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此處的“制造者”是廣義概念,是指服裝產品的法定擁有者,即能夠獨立依法承擔該服裝產品質量責任的、在我國依法登記的企業,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服裝生產加工或銷售單位。標準對于生產廠家名稱和地址未作具體要求。注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應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一致。以下特定情形需要注意:(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2) 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同時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3) 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4) 受委托的企業為委托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該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屬于該產品的制造者)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產品名稱

標準規定產品應標明名稱,且標明產品的真實屬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GB/T 15557-2008《服裝術語》及產品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術語及定義的,宜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如"男西服”,即采用GB/T 2664-2009《男西服、大衣》的標準名稱;無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如“女上衣”。

產品號型和規格

服裝產品宜按照GB/T 1335.1-2008《服裝號型 男子》、GB/T 1335.2-2008《服裝號型女子》、GB/T 1335.3-2009《服裝號型 兒童》GB/T 1335GB/T 6411-2008標示服裝號型,針織類服裝也可標明產品長度或產品圍度等。GB/T 1335標準定義:號——人體的身高,以cm為單位。號是設計和選購服裝長短的依據。型——人體的上體胸圍或下體腰圍,以cm為單位。型是設計和選購服裝肥瘦的依據。體型——以人體的胸圍與腰圍的差數為依據劃分為四類,分類代號分別為YABC。注意:號與型之間用斜線分開。體型緊接號型使用,如男子170/88A、女子160/84AGB/T 1335.3-2009《服裝號型 兒童》無體型劃分,僅有號與型,如150/68。我國公民以A類體型居多。針織內衣產品可按 GB/T 6411-2008《針織內衣規格尺寸系列》標示服裝的號型。號——以cm表示的人體的總高度,是設計內衣長短的依據。型——是以cm表示人體的胸圍或臀圍,是設計內衣肥瘦的依據。注意:號型之間也需要用斜線分開,如上裝170/85、下裝175/90等。毛衫類針織服裝還可標明產品的長度或圍度等。

纖維成分及含量

對于紡織服裝產品,原料的纖維成分及含量是產品材質的說明,是消費者購買的重要依據,其標注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服裝產品應按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標明纖維的成分及含量,包括使用纖維的標準名稱。纖維名稱必須使用規范名稱:天然纖維名稱采用GB/T 11951-2018《天然纖維 術語》中的名稱,羽絨羽毛名稱采用GB/T 17685-2016《羽絨羽毛》中的名稱;化學纖維名稱采用GB/T 4146.1-2020《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1部分:屬名》中的名稱,注意化學纖維有簡稱的宜采用簡稱。皮革服裝應按QB/T 2262-1996《皮革工業術語》標明皮革的種類名稱,注意使用時應在皮革種類后加“革”字,如羊皮革。

維護方法

維護方法是消費者正確使用產品的依據,也是生產企業給消費者的指引,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維護方法的表示應按 GB/T 8685-2008《紡織品 維護標簽規范 符號法》規定的圖形符號標示維護方法,可增加對圖形符號的說明性文字。GB/T 8685-2008規定的維護方法符號應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燙和專業維護的順序排列。當圖形符號滿足不了需要時,可用文字予以說明。標簽上應盡可能少地使用補充說明用語常用的補充說明用語,如“水洗前去除…”、“分開水洗”、“與相似顏色的制品一同水洗”、“反面水洗”、“不可甩干或絞擰”、“僅潮濕擦拭”、“墊布熨燙”、“不可蒸汽熨燙”、“不可浸泡”、“手洗,最高溫度30℃”等。

執行的產品標準

產品應標明產品的執行標準,其可以是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可以高于國標或行業標準水平的企業標準。執行標準標注時應以完整的標準編號呈現,包括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如機織連衣裙,執行產品標準為FZ/T  81004-2022。執行標準標注時應與產品實物一致,如實物為針織內衣,標注針織T恤衫的標準編號,兩者不一致。另外,企業應關注行業標準的更新,及時準確適用產品標準。

安全類別

應按GB 18401-2010標準要求進行標注,其中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符合的安全類別按GB 31701-2015標準要求進行標注(GB 31701 A類、GB 31701 C類等)。注:GB 31701-2015標準的安全技術類別與GB 18401-2010的安全技術類別一一對應。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產品按件標注一種類別。對于產品類別(嬰幼兒紡織產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并未要求標注,但為使產品類別與安全技術要求保持一致,建議企業進行標注,如“產品類別: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嬰幼兒紡織產品: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為。兒童紡織產品:年齡在3歲以上,14歲及以下的兒童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使用和貯藏注意事項

對于有使用和貯藏要求的產品,若因使用不當可能造成產品損壞的宜標明使用注意事項;若有貯藏要求的產品宜標明貯藏方法;若產品無需說明使用和貯藏要求的內容,此項可不標注。

使用說明的形式

服裝產品使用說明的形式主要采用包裝、吊牌、耐久性標簽等形式表達。使用說明采用多種形式時,應保證其肉容的一致性。服裝產品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三項內容應采用耐久性標簽,其余的內容宜采用耐久性標簽以外的形式。但若產品被包裝、陳列或卷折,消費者不易發現產品耐久性標簽上的信息,包裝或吊牌上建議體現。對于團體定制且為非個人維護的服裝產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標簽,如酒店統一采購和維護的服裝等,但公司或單位的制服因需要個人維護,不屬于此范疇。

使用說明的位置

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規定,使用說明應附著在產品上或包裝上的明顯部位或適當部位。使用說明應按單件產品或銷售單元為單位提供。耐久性標簽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內永久性地附在產品上,且位置要適宜。服裝的纖維成分及含量和維護方法耐久性標簽,上裝一般可縫在左擺縫中下部,下裝可縫在腰頭里子下沿或左邊裙側縫、褲側縫上。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對于縫制在訂貼身穿著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規定:每個包裝單元應附使用說明,耐久性標簽應放在側縫處,不允許在衣領處縫制任何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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