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吊牌上纖維含量標識為100%棉, 但實際測試結果為99.6%棉,0.4%聚酯纖維,是否可以?
A:可以。按照標準GB/T 29862-2013 條款7.5規定, 當產品中某種纖維含量或兩種及以上纖維總量≤0.5%時,可不計入總量。如果適用,可標為“含微量XX”。因此實際測試得0.4%聚酯纖維,其比例小于0.5%,可標為“含微量聚酯纖維”,如果不標識,纖維含量標識仍判定為“合格”。
上一篇實際面料成分為100%山羊絨,制作服裝纖維含量標識時誤將其打成100%綿羊毛,是否允許?反之,是否可行?
下一篇GB/T 4146.1-2020《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1部分:屬名》中的滌綸術語為聚酯纖維,但吊牌上標識了“滌綸”,是否需要修改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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